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25年刑事民事執行典型案例。
據介紹,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是從2025年青島兩級法院審判執行的案件中梳理選取的十件社會關注度高、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刑事、民事、執行典型案例,進一步發揮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與價值導向作用,持續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名為中醫診療實為非法制售中藥
【案情簡介】
侯某某,原系小學教師,其與女兒侯某均無中醫家族傳承和師承經歷,且未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在2012年至2022年期間,侯某某虛構國際醫學博士、腫瘤專業科學家等身份,吸引有嚴重疾病的患者就診,其不區分病情向患有癌癥的危重病人銷售預制的“抗癌1號”“抗癌2號”,向有心腦血管疾病患者銷售預制的“野生心腦湯”。上述藥物為侯某某、侯某等人在未取得相關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熬制,部分中藥材系假藥、劣藥、藥渣,侯某還將臨近保質期的人參歸脾丸、健脾丸等,拆分后冒充自制藥丸搭售。侯某某妻子、兒子、前女婿亦參與其中,銷售涉案藥品金額達1000余萬元。
黃島法院以妨害藥品管理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000萬元;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3年9個月,并處罰金800萬元。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至1年1個月不等。一審宣判后,5名被告人不服,并提起上訴。青島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中醫藥是中華民族的瑰寶,為保障人民健康福祉做出重大貢獻。本案中,侯某某等人借中醫診療之名,行非法制售中藥之實,嚴重擾亂了中醫藥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既為相關從業人員行醫售藥劃清了法律界限,又以司法裁判維護了中醫藥行業聲譽,保障和促進了中醫藥事業健康發展。
案例二:
府院聯動助力困境企業涅槃重生
【案情簡介】
青島某礦業公司成立于1989年,后因經營不善,無力實現產能目標,其主要探礦權、采礦權相繼過期,超3億元巨額負債無法清償,土地房屋被依法查封,其經營陷入困境。2023年,青島某礦業公司開始拖欠約400名職工公積金、工資和社保。2024年9月,其全面停工停產,大批職工待崗,僅職工債權就達4000萬元。
平度法院裁定受理青島某礦業公司重整一案,依托府院聯動機制,成功引入某集團旗下子公司作為重整投資人,創新采用附條件“出售式重整”模式,并通過“分段遞減清償+投資人承受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加”清償方案,最終化解負債3.6億余元,盤活企業核心資產2.5億余元,有序安置職工400余名。
【典型意義】
本案系山東省首例集體礦業合并重整案,人民法院通過府院聯動,因企施策確定債務清償方案,通過系統籌劃與務實推進,助力困境企業實現涅槃重生,推動優質資源得以盤活發展,同時保障了職工及農民工群體的切身利益與長遠生計,達到了多方共贏的效果,詮釋了人民法院服務企業高質量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司法擔當。
案例三:
采取靈活方案高效調解涉外糾紛
【案情簡介】
哈薩克斯坦某技術公司委托哈薩克斯坦某物流公司運輸其所購買的貨物,后哈薩克斯坦某物流公司將中國境內運輸事宜轉委托給中國某物流公司。因哈薩克斯坦某物流公司失聯并拖欠運費,中國某物流公司依據與其運輸合同的約定留置哈薩克斯坦某技術公司貨物,哈薩克斯坦某技術公司以貨物所有權人身份起訴要求中國某物流公司返還貨物。
青島中院針對本案實際情況,制定調解方案,分頭釋法析理,一方面中國某物流公司按合同合法占有貨物,留置權初步成立,若哈薩克斯坦某技術公司主張取回貨物,需代償運費或提供擔保,但其可向哈薩克斯坦某物流公司追償。另一方面,留置權雖合法,但哈薩克斯坦某技術公司作為實際貨主與合同無直接關聯,過度扣貨可能導致侵權。建議采取“放貨+債權保障”的靈活方案,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協議并當庭簽署調解書,中國某物流公司當日啟動貨物運輸程序,實現“調解即履行”,糾紛化解與商業合作無縫銜接。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通過調解繞過復雜跨國追償程序,妥善、高效地化解了兩國企業糾紛,平等保護了中外企業的合法權益,是司法護航企業“走出去”的真實寫照,為中外企業發展提供了法治化的營商環境,也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了精準的司法服務。
案例四:
提級執行確保職工安“薪”過年
【案情簡介】
青島中院在執行青島某投資有限公司與青島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時發現,青島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基層法院涉勞務糾紛案件37件,涉行政非訴執行案件7件。該44件案件為公司欠付工人工資、社保費及滯納金,共計200余萬元。因兩公司主要財產在青島中院處置,青島中院遂裁定提級執行。
青島中院經審查認定,兩公司欠付費用屬實,按常規分配方案異議和訴訟審查程序處理,數月內可執行到位,但恰逢春節臨近,職工權益亟需保障。青島中院為破解困局,反復與異議債權人溝通,充分釋法明理,最終促成各方達成共識,同意先行發放工人工資、社保費及滯納金,37名工人工資及相關社保費用陸續發放完畢,確保職工安心過節。
【典型意義】
本案是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在司法領域的生動實踐,人民法院有效整合執行資源,協調促成各方達成共識,優先保障勞動者權益及時實現,為保障民生福祉、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貢獻司法力量。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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