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2026年第一批旅游市場典型處罰案例。此次公布的6起典型案例涵蓋旅行社經營、導游執業等多個關鍵環節,涉及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脅迫游客購物、不合理低價游、無證導游服務等重點整治領域,充分彰顯了青島文旅執法的精準性與震懾力。
案例一: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案
青島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招徠游客過程中,針對行程購物相關咨詢作出“僅含景區內攤販購物”的明確承諾,但其與游客簽訂的正式合同中卻列明4個固定購物點,構成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行為。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規定。2025年7月,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相關規定,對該旅行社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4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某另案查處,依法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二:導游脅迫游客消費案
青島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山東半島游”團隊期間,委派的臨時導游安某因與游客產生矛盾,為泄私憤采取脅迫手段強制游客消費,嚴重侵害游客合法權益。該行為違反《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規定。2025年11月,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對導游安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00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委派旅行社另案處理,依法給予警告處罰。
案例三:導游私自承攬導游業務案
導游仲某在未取得旅行社正式委派的情況下,接受個人委托為游客提供導游服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條“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的規定。2025年3月,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對仲某作出罰款1000元、暫扣導游證15日的行政處罰,以此規范導游執業行為。
案例四: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案
山東某旅行社以明顯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14名游客參加嶗山旅游活動,通過誘導游客在指定購物場所消費、強制安排另行付費項目等方式收受回扣,牟取不正當利益。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規定。2025年1月,青島市嶗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對該旅行社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90元、罰款30000元、責令停業整頓15日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2000元罰款、暫扣導游證15日的處罰。
案例五:安排未取得導游證人員提供導游服務案
山東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嶗山風景區仰口游覽區接待游客時,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從事導游服務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的”相關規定。2025年10月,青島市嶗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該條款,對該旅行社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付某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六:對同一旅游團隊設置差異化合同價格案
青島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組織同一旅游團隊時,針對不同年齡段旅游者設定不同合同價格,違反《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同一旅游團隊中,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項”的規定。2025年3月,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對該旅行社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旅游市場的規范有序是城市文旅品牌的重要支撐,下一步將持續深化“監管+服務”雙輪驅動,加大旅游市場執法監管力度,聚焦重點領域開展常態化巡查與專項整治,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持“露頭就打、從嚴查處”。同時,將健全跨部門協同執法機制,完善違法行為查處信息共享制度,推動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共治格局。
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提醒,各涉旅企業要以案為鑒、引以為戒,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廣大旅游者在出行過程中如遭遇違法違規行為,可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12301旅游服務熱線等渠道及時投訴舉報,共同營造安全放心、規范有序的旅游市場環境,助力青島國際濱海旅游度假目的地建設提質增效。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張碧琪
責任編輯:李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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