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發布3個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涵蓋食品藥品安全、網絡購物等群眾關切領域,通過以案釋法、以案明理,震懾不法經營行為,引導消費者增強維權意識,凝聚全社會守護消費安全的合力,以法治力量筑牢消費安全防線。
案例一:
消費者食用過期食品引發急性胃腸炎
炸貨店賠償損失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案情簡介】
李某通過某外賣平臺在某炸貨店下單酥肉及薯條,隨餐贈送兩包調味醬,當晚,李某食用其中一包調味醬后,通過包裝上印刷的生產日期發現調味醬已過期7個月。在食用后3小時左右,李某出現惡心、腹痛,于當晚通過線上問診購買藥物并服用。后李某癥狀加重,于次日凌晨2時前往醫院診治,經醫院診斷為急性胃腸炎,支付醫療費600元。李某通過該外賣平臺等維權未果,遂訴至即墨法院,要求該炸貨店支付醫療費600元、后續治療費用200元、誤工費400元及十倍經濟賠償,合計2200元,并要求該炸貨店就銷售過期食品道歉。
【審理結果】
即墨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提交的訂單信息、醫療單據、平臺溝通記錄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其主張成立。經承辦法官張蕊釋法明理,該炸貨店同意支付醫療費及十倍價款賠償金,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該炸貨店當庭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不僅關乎每一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更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即墨法院提醒廣大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中應當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定期對庫存食品開展全面排查,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從源頭把控食品質量,切實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同時,消費者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應遵循實事求是、理性維權的原則,依法依規主張相關權益,共同維護安全、健康、有序的食品消費環境。
案例二:
駁回“碰瓷式維權”
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案情簡介】
蘇某通過12315平臺投訴,稱其在某餐飲店就餐,商家提供的“M12和牛”肉質粗糙不新鮮,要求相關部門查處商家檢疫檢驗報告。后經食品安全部門核實,該餐飲店提供了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證明,以及進貨票據及供貨商資質等材料。因蘇某電話始終無人接聽,相關部門終止調解。后蘇某以其在該餐飲店因食用和牛產品的等級存在虛假宣傳、產品無合法進口憑證和檢驗檢疫證明,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致其受到欺詐為由,將該餐飲店訴至即墨法院,要求該餐飲店退還就餐費用、支付后續醫療費1萬元及十倍經濟賠償,共計35752.69元。
【裁判結果】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該餐飲店的銷售行為是否構成欺詐。結合在案證據審查,從交易全過程、雙方溝通情況及產品信息公示等方面來看,該餐飲店銷售的和牛產品,無論是線上商品詳情頁還是線下實體門店,均未明確載明其所售牛肉為M12等級,其菜單中僅標注為“和牛一號個吃”。同時,該餐飲店提交了案涉牛肉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相關材料,已初步證實案涉牛肉來源于澳大利亞,并就其銷售方式作出了合理說明。此外,蘇某已就和牛M12等級相關事宜多次提起維權訴訟,本案中其僅以澳洲牛肉不存在M12品級為由,主張該餐飲店構成欺詐,但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該餐飲店的行為侵害了其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關于蘇某訴稱其食用案涉和牛產品后出現腹瀉癥狀,自認為患有“瘋牛病”,身體及精神均受到傷害,并據此要求該餐飲店賠償醫療費、后續醫療費及精神撫慰金等主張,因其提交的門診病歷明確記載,相關輔助檢查項目均為“拒絕查體”,蘇某未能完成舉證責任,其所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庭審中,蘇某當庭自認其曾在外地就消費和牛M12相關事宜提起過維權訴訟。承辦法官亦通過查詢確認,蘇某近期在其他地區另行提起了數起同類維權訴訟。據此,即墨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蘇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此,即墨法院承辦法官解文超提醒廣大食品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但同時,對于短時間內頻繁提起同類訴訟,以惡意獲取高額懲罰性賠償為目的,且自身并未實際遭受欺詐、未產生真實損失的“碰瓷式投訴”“惡意索賠”行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食品安全環境的營造需要各方協同發力,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堅守誠信、守法經營,消費者應秉持理性、依法維權,共同構建安全放心、風清氣正的食品消費生態,推動食品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案例三:
消費者提供證據不足
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案情簡介】
李某某稱,其于2021年8月27日通過某電商平臺,購買了由某啤酒公司委托生產并經銷、某酒業公司具體生產的啤酒。2021年9月6日,李某某在親屬家中飲用該啤酒時,被啤酒蓋崩傷左眼。受傷后,李某某住院接受治療,共花費醫療費47000元。后李某某將該啤酒公司、該酒業公司訴至即墨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其相關損失。
【裁判結果】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提交的病歷資料僅能證實其左眼受傷的事實,但對于該眼部損傷是否系二被告生產、銷售的瓶裝啤酒蓋所致,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庭審中,李某某就其主張僅提交了本人陳述及利害關系人的證言,而該啤酒公司、該酒業公司提交了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涉案啤酒塑料瓶檢驗報告,該報告明確顯示涉案啤酒瓶經檢驗為合格產品。因李某某未能進一步提交證據證明其受傷與二被告生產、銷售的啤酒存在因果關系,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李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在此,即墨法院承辦法官孫波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時,應當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依法、客觀、全面地提交證據。若主張的事實缺乏有效證據佐證,僅依靠單方陳述或利害關系人證言,且無法提供客觀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成立的,將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希望廣大消費者切實增強證據意識,在消費過程中注意留存相關證據,理性、誠信、依法維權,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和消費環境。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李潤凡 安睿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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