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在學校犯了錯,老師能不能懲戒?懲戒的尺度與標準又是怎樣?為保障和規范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學生的職責,維護師道尊嚴,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教育部22日對外發布 《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提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
征求意見稿提出,實施教育懲戒,應遵循育人為本、合法合規、過罰適當、保障安全的原則。同時,還擬明確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強制措施等具體內容。
征求意見稿提出,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辱罵或者以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等。
征求意見稿提出,學校應當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教師實施學生管理和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征求教職工、學生和家長的意見。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并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與此同時,家長也應該負起教育子女的責任,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對違規違紀、行為失范學生進行管束教育。家長對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有異議的,學校應當引導家長通過正當渠道,合理表達訴求。
教育部表示,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12月22日。
【說法】
校長
更好培養孩子的規則意識
“懲戒實際上一直是教育的一部分,它是教師手中的一把‘戒尺’。懲戒的目的在于利用懲戒的手段形成一定威懾,及時糾正學生們的錯誤行為,引導學生健康發展,而不能為了懲戒而懲戒。 ”島城一所學校校長告訴記者,學校的懲戒相當于社會上的法律,有了法律人人都應該遵守,違反了法律就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在校園里違反了校規校紀,也應該受到相應的懲戒。教師缺乏懲戒權,校園欺凌、圍毆教師,校鬧事件,不尊重老師,不尊重規則的事件也時有發生。無規矩不成方圓,學校懲戒的另一個作用,教育孩子應該怎樣與人相處,怎樣與社會相處,幫助學生樹立規則意識,讓學生學會承擔責任。
老師
提到懲戒仍有老師犯怵
“現在學生都是家長的掌上明珠,他們犯了錯,我們當老師的現在真不敢管,說不好家長就找上門來了,甚至可能投訴。 ”島城一所學校的張老師告訴記者,“有一次,有個孩子連續多次沒寫完作業,我就把他叫到辦公室,批評了他。結果第二天一早,家長就找過來了,還投訴到了校長辦公室。 ”張老師說,而這也讓她碰到類似情形時,不知道該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才更合適。
還有老師表示,“老師懲戒學生沒有法律法規來保護,學生、家長投訴老師卻很方便,這樣的反差導致老師寧愿少管甚至不管。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很多細則,讓老師懲戒有據,這樣我們也有了分寸,更重要的是讓家長認識到‘懲戒’也是為了讓孩子更好地成長。希望政策能夠盡快落地,教育除了教知識,更重要的還是育人,教孩子規矩、責任、擔當。懲戒權不一定會用,但一定要有。 ”
家長
多數家長認可適當懲戒
“孩子犯了錯不懲戒,以后可能會更加肆無忌憚,犯下更大的錯誤。”市民劉先生認為,對孩子適當地懲戒還是非常有必要的,“征求意見稿中提到了會罰站、面壁、跑圈,這些方式我們作為家長的都是認可的。”他表示,現在的學校教育更多的是以說教、愛心感化等方式教育孩子,即使孩子犯了錯,還是以批評為主,而時間久了,往往會讓孩子形成一種“犯了錯也不會受懲罰”的錯誤認識。在他看來,老師適當的懲戒權,會讓孩子有所“畏懼”,從而遵守規則與紀律。在記者隨機采訪的10多名家長中,多數家長支持老師適當懲戒孩子,但老師應該注意不能辱罵、踢打孩子,更不能傷害孩子的尊嚴。
【延伸】
青島版懲戒教育細則制定中
實際上,在教育部征求意見前,部分省市也有了自己的探索。關于教師懲戒權的提法,在青島市公布的文件中就已提到過。 2017年2月我市印發了《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提到“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但遲遲沒有出臺詳細的實施細則,目前該細則仍在制定當中。
近日,廣東省也發布了《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其中教師的懲戒權也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之一。今年10月份,河北省也出臺了《河北省學校安全條例》,其中明確學校對不遵守校規校紀、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懲戒措施。
除地方法律法規外,今年7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中,也明確提出將保障教師依法享有教育懲戒權。本版撰稿 記者 王世鋒
一般懲戒
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學生違規違紀,老師可采取以下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
●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適當增加運動要求●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暫扣學生用以違反紀律、擾亂秩序或者違規攜帶的物品●課后留校教導等
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暫時隔離,教師也可以視情況通知學生家長。
較重懲戒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現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教師可以采取以下教育懲戒措施并通知家長:
●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課程表以外的游覽、社會實踐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承擔校內公共服務任務●由學校學生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在學校設置的專門教育場所隔離反省或者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要求家長到校陪讀等
嚴重懲戒
學生違規違紀、行為失范,屢教不改的,或者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學、辱罵毆打教師等惡劣情節的,則由教師提請學校采取以下措施進行教育懲戒:
●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帶回配合開展教育●安排專門的教育場所,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導、矯治●改變教育環境或者限期轉學等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與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勒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學生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強制措施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或者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予以制止、暫扣并通知家長,情況嚴重的,應當報告學校。暫扣的違規物品應當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違法、危險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或者報告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違規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或者對其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柜等進行檢查。
學生行為損害公共財物或者他人物品的,應當依法予以恢復原狀或者賠償。
明令禁止
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行為●辱罵或者以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其他侵害學生基本權利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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