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島經濟區(高新區)紫荊閣人才公寓配售公告
為了保障人才住房需求,根據《青島市人才公寓建設和使用管理規定》(青政發〔2015〕27號)、《青島高新區人才公寓建設管理實施方案(試行)》(青高新管〔2013〕17號)等規定,現組織對紫荊閣產權型人才公寓進行配售,公告如下:
一、項目情況
項目位于青島高新區海月路150號,共5棟樓(分別為2號、3號、6號、7號、8號樓),共配建465套,戶型面積為70—139平方米。按照有關規定,銷售合同均價為5600元/平方米,每套房屋單價根據樓層、朝向等在上下浮動10%范圍內確定。以限定價格購買的面積,按照不同層次人才應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積標準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區域商品住房價格購買。
二、配售條件
(一)人才及用人單位須具備的一般申購條件
1.用人單位須在紅島經濟區(高新區)注冊、稅務登記、實際經營。
2.用人單位引進的符合《關于實施“青島英才211計劃”加快推進“百萬人才集聚行動”的意見》(青辦發〔2012〕19號)、《關于印發青島市人才公寓建設和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青政發〔2015〕27號)規定的人才(見附件1)。
3.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正常繳納社保(補交、補辦的不予認可)、在職在崗工作,其中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須一致。
4.人才戶籍在青島市或持青島市有效的《山東省居住證》。
5.人才及其家庭成員(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青島市內無住房;在2019年6月30日前房產轉移不滿5年的不能申請(含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的房產轉移)。
6.用人單位、人才條件等資格認定時間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
7.承諾購入人才公寓后在紅島經濟區(高新區)工作5年(含5年)以上,如5年內人事關系調離紅島經濟區(高新區)或者不在紅島經濟區(高新區)工作的,將按原價格回購或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人才購買。
8.一個家庭(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有多人符合申購條件的,僅限申購一套。
(二)注意事項
1.紅島經濟區(高新區)管委、派駐機構和街道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引進的科研院所)在編在崗的公務員、事業身份人員(管委面向國內一流高校引進的博士及以上層次的緊缺人才除外),管委直屬國有企業人員,自建人才公寓的用人單位引進的人才,已建有商品住房項目的房地產企業引進的人才,勞務派遣機構引進的人才,暫不參與此次分配。
2.人才及其家庭成員在青島市范圍內享受過住房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廉價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產權型人才公寓、部隊分房等),促進人才引進的購房補助、住房補貼和免收租金人才公寓政策等的不予重復享受。
三、配售程序
按照“申請登記”“申請審核”“資格審核”“評分排序”“配前公示”“公開選房”“簽約備案”等程序進行。
四、相關責任
(一)紅島經濟區(高新區)國土部門(房產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地產登記,應在不動產權證書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購買標準內面積、購買價格、上市交易等內容。產權型人才公寓自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如發現有上市交易的行為,相關部門不予受理產權變更。超過5年但不滿10年需上市交易的,上市交易時,應當將購房時以限定價格購買的部分面積,按照成交價格與購買時限定價格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超過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補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二)在取得完全產權前,購房人不得擅自將所購買的住房出租、出借以及從事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動。對違反上述規定、且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之內的,按原價格回購或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人才購買。
(三)對弄虛作假騙取配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核實取消其分配資格,收回人才公寓,取消其再次申請人才公寓的資格。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四)人才公寓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資料下載方式
公告及相關附件可登錄青島高新區官方網站進行下載。
配售公開咨詢電話:68013331、68012795
紅島經濟區(高新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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