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姜某、劉某、劉某某、張某、邱某等五人分別系兩漁船的船長、代理、大副。姜某與劉某預謀在禁漁期內出海捕撈水產品,由劉某負責兩船的物資補給、人員配備,姜某負責帶領兩船出海捕撈水產品,指揮在捕撈地點下網、起網,兩船系雙拖網作業,張某負責其中一條漁船的下網、起網等具體工作,劉某某負責另一條漁船的管理工作并聽從姜某的安排,邱某則負責該漁船的下網、起網等具體事宜。2017年5月初,兩漁船出海捕撈水產品。2017年6月16日早上,海警偵查人員在漁區將兩漁船查獲,當場抓獲姜某、劉某某、張某、邱某,并當場查獲方氏云鳚(俗稱皮條魚)約98360公斤(后經變賣,得款人民幣227830元)。

2017年6月20日,犯罪嫌疑人姜某、劉某某、張某、邱某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9日,劉某自動投案。次日,犯罪嫌疑人劉某被刑事拘留。
2017年8月14日,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姜某、劉某、劉某某、張某、邱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被告人姜某、劉某、劉某某、張某、邱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均予以供認。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劉某、劉某某、張某、邱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予懲處。在五名被告人所參與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某、劉某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張某、邱某系從犯,應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正確,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人姜某的辯護人所提姜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較好等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法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所提劉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節等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法院予以采納。此外,被告人姜某、劉某某、張某、邱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張某、邱某確有悔罪表現,根據其犯罪情節,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均可適用緩刑。
2017年10月25日,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點評】
目前漁業資源匱乏,為了讓有限的漁業資源休養生息,因而設立了禁漁期,而一些不法分子為滿足一己之利,對禁漁期不管不顧,竭澤而漁,嚴重危害了生態平衡與資源保護。本案中,姜某等五人在禁漁期內大肆非法捕撈水產品,觸犯了刑律,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
該案的審判彰顯了以司法手段保護生態資源的堅定決心,極大震懾了那些妄圖以破壞生態資源謀取私利的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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