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記者 周建亮
本報訊 近年來,隨著全市公辦中小學校學生宿舍(含公寓)的建設與改造,學生宿舍收費問題亟待規范。昨日,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聯合下發 《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辦中小學校學生宿舍收費管理的通知》,以規范學生宿舍收費管理,維護學生和學校的正當權益。新規自今年秋季開學起執行,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辦高中、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完全中學的高中部、中等職業學校附設的普通高中班等公辦學校。
與現行的收費政策相比,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住宿費標準沒有變化,一律按照青價費[2000]232號文件執行。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學生宿舍收費標準在現行A類、B類、C類、D類(每生每學期的收費標準分別為200元至500元)的基礎上,針對不少高中外遷的新情況增加了E類,收費標準為600元/生/學期。該類學校學生公寓需達到如下條件:①每室居住不超過4人,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8平方米;②每人配備床、桌子、椅子、櫥柜、書架;③每居室有陽臺及室內衛生間、盥洗室;④每室配備空調、暖氣;⑤每樓層設有公共衛生間、盥洗室;⑥樓內配有開水設施。⑦有獨立浴池,包括淋浴設備、更衣設備、消毒設備等,并有專人管理浴池。如達不到學生公寓規定的相應條件的,按照普通宿舍標準收取住宿費,即每生每學期100元。
通知指出,住宿費按學期或者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收取。學生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的,學校應當根據其實際住宿時間收取住宿費,多收部分按月計退。學校安排宿舍,既要便于學校統一管理,又要考慮學生的實際情況,學校安排入住學生公寓,必須堅持學生自愿的原則。非自愿入住的學生,一律按普通宿舍標準收費。對寒暑假期間未離校的學生,學校應當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費。學生外出實習一學期以上不返校住宿的,不得收取當學期或當年住宿費。學校應當按照 《青島市貧困家庭子女就學費用保障辦法》精神,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公寓住宿費應予以減收或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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