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邵某在收到工程款后未足額支付十余名農民工工資,其通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住址等方式藏匿,逃避支付所欠勞動報酬,且面對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責令被告人邵某退賠被害人田某、吳某、魏某等人的經濟損失18余萬元。
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間,邵某以其經營的青島某勞務公司的名義與北京某工程管理公司簽訂了一份《混凝土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承包青島市即墨區某改造項目中的混凝土施工工程,后邵某召集田某、吳某、魏某等工人施工。邵某在工程結算收到工程款項后未足額支付田某、吳某、魏某等十余名農民工工資共計20余萬元。2023年10月前后,邵某通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住址等方式藏匿,逃避支付所欠勞動報酬。2024年2月29日,青島市即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責令邵某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資,并通過在公司住所地、施工地等場所張貼公告等方式予以告知,而邵某在規定期限內仍未支付。2024年11月9日,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本案審理中,邵某支付田某、吳某、魏某等共計19000元,并自行達成諒解協議。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邵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邵某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在審理中支付部分被害人勞動報酬并取得諒解,可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即墨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薄?/p>
勞動報酬關乎勞動者切身利益與民生福祉,本案是發生在建筑施工領域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邵某通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住址等方式藏匿,屬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墨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邵某判處刑罰,并處罰金,并責令其支付所欠勞動報酬,切實發揮了刑事審判職能作用,既彰顯了刑事審判在欠薪治理中的震懾作用,以嚴厲司法手段懲治惡意欠薪行為,也切實落實追贓挽損要求,最大限度救濟勞動者合法權益,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決打擊惡意欠薪,切實開展“兩拖欠”治理工作的決心。
在此,即墨法院提醒廣大勞動者,若遭遇欠薪情況,要及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舉報,通過合法途徑主張權利,即墨法院將始終秉持司法為民理念,依法嚴厲打擊惡意欠薪犯罪,全力為勞動者追討勞動報酬,堅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孫冬雪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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