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山東法院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服務保障科技創新助推新質生產力發展”新聞發布會,發布了7個典型案例,青島法院4個案例入選。
案例一: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山東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系“齊黃34”大豆植物新品種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青島某農副產品專業合作社及其經營者耿某某通過抖音視頻號及微信視頻號許諾銷售、銷售“齊黃34”大豆種子。據統計,其在不同日期發布的視頻,宣傳其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種子數量達310噸。
該種業科技公司認為,該合作社、耿某某上述行為侵害了其“齊黃34”大豆植物新品種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該合作社、耿某某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2596元。
【裁判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合作社、耿某某未經許可生產、銷售侵害“齊黃34”大豆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該合作社、耿某某通過網絡銷售侵權大豆種子數量達310噸,銷售價格為3.5元/斤,侵權銷售額為217萬元,按照大豆種子平均收購價格2.36元/斤計算,該合作社、耿某某每斤獲利為1.14元(3.5元-2.36元),該合作社、耿某某侵權獲利超過了30萬元,故對該種業科技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30萬元予以全額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該合作社、耿某某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該種業科技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加大種業司法保護力度,全額支持權利人賠償訴求的典型案例。我國是世界油料生產與消費大國,大豆是重要的油料作物,提高大豆油料自給率是確保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的重要內容。本案的裁判,在種業侵權案件中有效運用了網絡證據,同時根據在案證據全額支持權利人賠償訴求,體現了服務保障種業創新發展、加大損害賠償力度的司法導向。本案入選“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二:
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0年,煙臺某電器設備有限公司開展“開縫襯套”“襯套”技術研發并取得技術成果,時任該設備公司技術研發部經理盛某某主持并參與了上述技術研發工作。2023年,煙臺某技術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一種襯套自動壓邊設備”的實用新型專利并獲得授權,專利權人為該技術公司,發明人為盛某某。該設備公司認為,該專利系盛某某在該設備公司任職期間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請求法院確認該專利權歸屬該設備公司所有。
【裁判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早在該專利申請日前,該設備公司已經在襯套相關技術領域進行了研發并形成了技術成果,與該專利的技術領域、技術問題、發明目的和技術效果具有相關性,盛某某作為該設備公司的研發人員,利用該設備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研發,接觸、控制、獲取與該專利技術方案相關的技術信息,該專利與盛某某參與的該設備公司本職工作具有緊密的相關性。在該技術公司作為專利權人未能提交研發該專利或技術來源相關證據,亦未對將盛某某列為發明人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該專利系盛某某在該設備公司任職期間,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據此,法院判決:該專利權歸屬該設備公司所有。
【典型意義】
本案系加強科技創新主體司法保護,充分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的典型案例。本案襯套自動壓邊設備所涉襯套配件廣泛應用于新型航空航天領域,保障航空航天設備運作可靠性及使用壽命。本案的裁判,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進一步明晰職務發明創造的裁判規則及認定標準,依法支持企業通過科技創新提升核心競爭力,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在服務創新驅動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案例三:
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煙臺某石油裝備技術有限公司系“一種連續油管滾筒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該裝備技術公司認為,山東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制造銷售油管滾筒裝置的行為侵害該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該機械制造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被訴侵權產品位于新疆克拉瑪依市且體積較大不易移動,該裝備技術公司提交的視頻及照片未能全部展現被訴侵權產品相應技術特征。法院依法向當事人釋明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據保全規則后,經該裝備技術公司申請,法院赴新疆克拉瑪依市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了證據保全。
【裁判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技術特征與該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相同,落入該專利權保護范圍。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該機械制造公司賠償原告該裝備技術公司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系創新技術事實查明機制,確保高端裝備科技創新獲得充分有效保護的典型案例。連續油管滾筒裝置是將連續油管作業與電纜遙測技術有效結合的高端裝備,但體積較大不易移動。法院積極運用現代科技為知識產權審判技術賦能,針對被訴侵權產品體積較大的特點,通過拍攝視頻固定技術特征,采用區塊鏈技術保存視頻證據,高清視頻展示被訴侵權產品技術特征,有效解決知識產權案件中證據存儲難、管理難、移送難問題。本案的裁判,積極發揮證據保全制度效能,用足用好知識產權證據規則,有效保障了石油行業高端裝備產業健康發展。
案例四:
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案情簡介】
青島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冶金傳送設備的研發制造,系“冶金線材積放式輸送線”技術秘密權利人,黃某某、宗某某先后在該重工公司任職并簽署保密協議。黃某某離職后成立山東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宗某某離職后亦加入該冶金設備公司。該冶金設備公司在生產經營中使用了該重工公司的該技術秘密。經評估,該重工公司因被侵權造成損失數額為2169萬元。
【裁判結果】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冶金設備公司從宗某某獲取并使用該重工公司的該技術秘密,黃某某系該冶金設備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宗某某違反保密義務復制該重工公司的該技術秘密,其行為均造成該重工公司重大損失,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據此,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單位該冶金設備公司罰金300萬元;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4年2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宗某某有期徒刑3年9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司法護航科技創新,助推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刑事典型案例。冶金線材積放式輸送線是在高速軋鋼線材生產中通過智能化控制系統完成集成線材輸送、捆扎等工序的輸送設備,本案技術秘密系冶金線材輸送技術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本案的裁判,通過判處有期徒刑及高額罰金的刑事制裁有力懲戒了商業秘密犯罪行為,有力保護了高新技術民營企業關鍵核心技術。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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