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申報的《充分履行調解職能,依法化解中外企業商事爭議》入選青島市涉外法治建設優秀案例。
【案情簡介】
青島甲公司與加拿大某公司自1999年開始進行長達20年的外貿合作,由青島甲公司為加拿大某公司加工生產設備、工裝、工具、模具等零件,年均交易額約200萬美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交易全程通過電子郵件進行訂單確認、報價及結算。2020年后,原材料價格、海運成本大幅上漲,加之匯率波動,雙方均要求對價格進行調整,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期間,因海運緊張,青島甲公司被迫改用空運發貨,產生額外費用10萬美元。同時,因價格爭議導致已生產的價值261930.17美元的貨物滯留未能發運。青島甲公司遂將加拿大某公司及其在青島設立的子公司青島乙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向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加拿大某公司、青島乙公司向青島甲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2265174.78元及相應的利息,匯率、材料及運費差價1201990.8元、額外增加的航空運費607166元,并賠償貨物損失1871569.64元。
【處理結果】
案件受理后,青島乙公司向城陽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主張青島甲公司與加拿大某公司之間存在管轄約定,即雙方應適用安大略省法律并接受該省法院管轄。其依據在于,加拿大某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青島甲公司發送的PDF格式訂單尾部均標注“如需獲取有關條款和條件,請訪問某網站”。經查證,該網站“Terms&Conditions”文件第24條確有約定“適用法律,采購訂單應適用安大略省法律約束并按此法解釋,且買方和賣方均受安大略省法院管轄”。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管轄協議屬于加拿大某公司預先擬定并重復使用的格式條款。在跨國訴訟背景下,當事人必然要面臨著因空間、司法主權、區域法律制度、文化差異等造成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壓力,此類條款不合理地加重了一方當事人尋求救濟的成本,對當事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并按照對方的要求進行說明,否則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加拿大某公司僅在訂單尾部設置網站鏈接,既未對關鍵條款作特別標注,也未采取涂黑、加下劃線等醒目提示措施,顯然未盡到合理提示義務。據此,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該格式條款不構成合同內容,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充分發揮調解職能,通過多次組織證據交換和溝通協調,使雙方對爭議焦點和證據事實形成清晰認知。針對新增費用問題,法官依據情勢變更原則提出合理調解方案,建議由雙方均攤額外成本;對于已生產但未交付的貨物,促成加拿大某公司同意繼續收購,有效盤活企業庫存資產。經過多輪電話溝通和當面協商,雙方達成階段性調解協議:青島甲公司同意承擔加拿大某公司主張的因青島甲公司未履行訂單造成的經濟損失380000美元,加拿大某公司則需支付剩余款項284546美元,并以204691.7美元的價格收購所涉庫存貨物,青島乙公司對本協議約定的加拿大某公司應支付青島甲公司的所有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協議簽訂后,法院積極督促履行,第一時間解除對青島乙公司賬戶的查封,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并組織貨物驗收及分批交付,確保調解協議順利執行。
【典型意義】
法官嚴格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先后妥善處理了原告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和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問題,為案件后續審理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法官充分發揮能動性,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理性協商,最終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實現了糾紛的實質性化解。該案的成功辦理不僅為中外企業提供了高效優質的司法服務,更彰顯了我國法院在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化營商環境中的重要作用。通過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既維護了我國司法主權,又促進了國際經貿合作,是人民法院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保障高質量發展的生動實踐,為同類涉外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有益借鑒。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王豐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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