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山東省企業名稱使用“山東”字樣管理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山東省企業名稱使用“山東”字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在名稱中使用“山東”或“山東省”(以下統稱“山東”)字樣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上述企業分支機構等(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規范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企業名稱的申報和使用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權利,避免混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或者行政審批部門(以下統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使用“山東”字樣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使用“山東”字樣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企業名稱使用“山東”作為行政區劃的。
(二)企業分支機構在其隸屬企業名稱后、分支機構組織形式前使用“山東”字樣的。
“山東”字樣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山東省轄區內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劃連用,但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不得與“山東”直接連用,有其他含義且用作字號(或者字號一部分)的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除外。
第六條 企業在名稱中使用“山東”字樣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500萬元以上。
(二)已經設立登記、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300萬元以上,且在三個以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含省外)投資控股企業滿一年。
第七條 企業在分支機構名稱中使用“山東”字樣的,其隸屬企業名稱中應當含有省級以上行政區劃或者不含行政區劃。使用“山東”與市、縣(市、區)連用的,其隸屬企業不受前述限制。
第八條 申請含“山東”字樣企業名稱,可以通過山東省企業開辦“一窗通”系統單獨自主申報,也可在辦理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時同步進行名稱申報。
第九條 名稱中已使用“山東”字樣的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使用“山東”字樣,應當申請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一)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股權轉讓或者子公司注銷等原因導致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使用“山東”字樣的企業,減資后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不足300萬元的。
(三)隸屬企業變更名稱后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第十條 含“山東”字樣的企業名稱依法轉讓的,受讓方企業應當滿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并由企業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名稱轉讓信息。
第十一條 各級登記機關應加強對含“山東”字樣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省市場監管局和市級登記機關應加強監督,及時指導下級登記機關糾正不符合規定使用“山東”字樣的企業名稱。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責任編輯:王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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