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司法部發布《行政執法人員行為準則》。行為準則共10條,聚焦目前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行政執法突出問題,尤其是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明確的四類重點問題,從正面引導和負面禁令兩個方面逐條作了規定。
行為準則要求,嚴格遵循職權法定。嚴禁無權執法、越權執法、無證執法、借證執法。嚴禁第三方服務機構、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執法。此外,行為準則要求嚴格做到積極履行法定職責。該嚴則嚴,當寬則寬,確保執法到位。嚴禁不作為、慢作為。嚴禁該查不查、有案不立、壓案不辦、超期辦案、拖延執行。
在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客觀事實執法方面,行為準則要求,嚴禁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嚴禁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嚴禁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嚴禁截留、坐收坐支、私分或變相私分、占用、挪用所收取的費用或罰沒財物。
行為準則強調,嚴格遵守紀律規定。嚴禁以權謀私、故意刁難、吃拿卡要、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打擊報復。嚴禁從事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嚴禁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嚴禁違規向管理服務對象收取或攤派財物、要求其提供服務。嚴禁干預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過問案情。
同時,行為準則也要求嚴格做到執法與服務相結合。堅持精準執法,加強跟進幫扶指導,綜合運用各種管理手段,更多采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信息披露等方式。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加強釋法說理,認真傾聽、耐心解答當事人的疑問。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責任編輯:李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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