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作用,10月31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青島法院2024年度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典型案例。
青島中院本次發布了五個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典型案例,充分體現了青島法院通過個案的公正裁判,引導、監督和促進行政機關做到公正、審慎、精準執法,是新時代行政審判工作服務基層治理、護航民生福祉的生動實踐。

青島中院發布2024年度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典型案例。
案例一:
行政賠償案
【案情簡介】
2013年3月,某小區開工建設,某房地產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存在違規加建行為。后該公司向某住房服務保障中心提交虛假規劃審批材料,騙取了小區商品房預售許可。2016年起,李某等人陸續購買該小區房屋,并辦理預售登記。后某綜合行政執法局認定該小區房屋系違法建筑并予以沒收。小區業主李某等人面臨房屋無法辦理房產證、被沒收后仍需償還房貸的困境,遂以該住房保障中心在辦理預售審批時,對該公司提交的虛假規劃審批手續沒有盡到核查義務,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起訴要求行政賠償。
【處理結果】
膠州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由該公司違規加建引發,主要過錯在該公司,而該公司已因未履行處罰決定被法院強制執行,不具有賠償能力,判決方式并不是最優解決方案。
法院經過綜合研判,提出解決路徑:一方面協調教育部門解決該小區業主子女入學等實際困難,同時積極推動解決該小區房屋確權頒證問題。法院報請膠州市委、市政府協調多部門召開四次專題調度會議,通過協調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變更行政處罰、協調規劃住建部門調整規劃許可、責令該公司補繳稅費和罰款等方式,最終為該小區全體業主解決不動產權登記難題。已提起訴訟的六起案件全部達成和解,法院裁定準予當事人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通過“穿透式審查+部門協同”實質解決群眾“急難愁盼”的典型案例。針對該小區居民“錢房兩空”的現實困境,人民法院沒有簡單地圍繞賠償爭議進行裁判,而是運用穿透式思維,抓住當事人“產權登記難”的實質訴求,通過府院聯動機制,形成“黨委領導、政府支持、法院主導、部門協同”的解紛格局,實現從“就案判案”到“源頭解紛”的轉變。本案的妥善處理,在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與保障群眾合法權益之間實現平衡,彰顯了司法與行政協同發力破解群眾“急難愁盼”的制度優勢,是新時代行政審判服務基層治理、護航民生福祉的生動實踐,實現了“案結事了政通人和”。該案入選山東法院2024年度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典型案例。
案例二:
房屋強制拆除系列案
【案情簡介】
紀某某系某街道居民,在該社區建有宅基地房屋并居住。2016年,該社區啟動舊村搬遷改造,紀某某父子認為舊村改造的補償標準過低,不同意搬遷。2021年,青蘭高速公路拓寬項目占用該社區部分土地,政府部門啟動征收程序,因征收補償標準與舊村改造補償標準基本一致,紀某某父子拒絕簽訂征收補償協議。2022年12月,該宅基地房屋被該社區居委會強制拆除,紀某某父子不服訴至法院。此外,紀某某父子還提起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決定、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批復、土地征收補償等十余起關聯訴訟。
【處理結果】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紀某某父子提起系列訴訟的實質訴求是獲得相應賠償,故本案具有和解的基礎。本案中,盡管該居委會自認其基于舊村改造實施了強制拆除,但根據查明的事實,作為該項目征遷實施主體的該街道辦事處系房屋強制拆除的責任主體。
法院經研判后綜合施策,一方面,向該街道辦事處作出行政案件敗訴風險提示,同時主動聯系城陽區司法局啟動聯動協調機制,共同指導該街道辦事處和該居委會推動協調和解工作;另一方面,法院通過對紀某某父子釋明類案裁判結果,對其補償意見逐項進行釋法說理,降低其不合理預期。在此基礎上,法院組織涉訴各部門就補償標準、補償項目等逐一分析論證,推動該街道辦事處與該居委會召開專門會議研究制定補償方案,最終各方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紀某某父子在領取補償款后主動撤回因征收、強制拆除等引發的十余起關聯案件的起訴,一系列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主動協調、司法局積極配合、被訴部門主動作為,一攬子化解房屋強拆系列糾紛的典型案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矛盾糾紛實質化解,是新時代行政審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及強制拆除案件,涉及群眾利益廣泛,案件化解難度大,是矛盾糾紛中的“硬骨頭”。如果“一案一判”,容易導致“案結事不了”,還可能引發更多潛在訴訟。本案中,人民法院通過系列案件精準辨析當事人的實質訴求,充分釋法說理,引導當事人理性維權,同時創新敗訴風險預警告知機制,府院聯動釋放源頭預防和實質化解的協同“乘法”效應,推動行政機關提出切實解決方案,共同扛起預防化解行政爭議的政治責任、法治責任。
案例三:
行政處罰案
【案情簡介】
趙某某、樊某某等25名農民工為某公司分包的某項目裝修工程提供勞務。隨著工程的推進,該公司僅支付部分工資,尚欠30萬余元未支付。趙某某、樊某某等25人經多次討要無果后向政府網上平臺投訴。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對項目分包單位勞務用工和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監督,且未按照行政機關的要求進行整改,故對其作出罰款99800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罰決定。
【處理結果】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處罰決定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但本案若直接判決結案,不僅案件背后所涉的多名農民工工資無法得到及時支付,企業也將面臨較重負擔,不利于后續經營發展。為此,法院延伸司法服務,主動對該公司進行約談,從社會公共利益、農民工權益維護、企業信譽維護等方面釋法析理,同時幫助該公司深入分析負債狀況、欠薪成因,引導其建立工資支付預警機制。該公司承諾將多方籌足資金結清工資,并保證以后杜絕欠薪行為,樹立誠信經營品牌。因該公司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免除了對該公司的加處罰款。該公司繳納罰款本金后與25名農民工達成分期履行協議,并撤回本案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主動延伸職能促推爭議化解的典型案例。該處罰爭議不僅關系企業的發展經營,同時涉及多名農民工的權益保障。人民法院審理涉及農民工工資的企業維權行政案件,需兼顧各方合法權益,避免機械適用法條、就案辦案,要在勞動者權益保護和服務保障民營企業經濟發展之間尋求平衡,引導企業構建勞資共贏的和諧關系,建立勞資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長效機制,以司法溫度彰顯權益保障立場,以司法智慧助力營商環境優化,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例四:
行政拘留及罰款案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趙某峰家庭成員因贍養老人問題在法院開庭,庭審結束后,趙某峰的姐夫郭某與趙某峰發生爭吵辱罵、廝打。隨后,趙某峰的女兒趙某山、趙某峰丈夫及趙某峰兄妹參與廝打。公安部門認定趙某山、趙某峰構成結伙毆打他人,對趙某山、趙某峰分別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700元的行政處罰,對參與沖突的其他家庭成員作出警告、罰款、拘留等不同行政處罰。趙某山等人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處罰決定。
【處理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山與第三人趙某婷(趙某峰的妹妹)之間雖存在肢體接觸且致后者受傷,但系為阻止后者傷害其本人和其母親而采取的制止行為,亦未明顯超出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應當屬于“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范疇,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不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院判決前,發出《行政案件敗訴風險預警告知書》,告知公安機關該案存在的敗訴風險點。公安機關收到告知書后啟動自糾程序,協同法院共同組織對該家庭成員進行調解,最終家庭成員之間達成諒解。公安機關撤銷對趙某山的處罰,同時減輕對其他家庭成員的處罰。趙某山等人主動申請撤回上訴及原審起訴,行政爭議得到妥善化解。
【典型意義】
該案是法院和公安機關協同“以個案正義推動規則完善”,實質解決治安管理處罰爭議的典型案例。本案堅持“如我在訴”辦案理念,在審查該類家庭矛盾治安處罰案件時更加重視對糾紛起因、沖突方式、矛盾激化作用的分析認定,通過制發青島市首份《行政案件敗訴風險預警告知書》,指導公安機關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提高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能力,主動糾正錯誤處罰,實質化解訴訟糾紛。本案的妥善處理,不僅提示執法機關做到執法有據,同時也深度修復和改善了當事人家庭關系,以司法之力維護家庭和諧、社會穩定。
案例五:
行政賠償案
【案情簡介】
2007年,某地政府作出批復同意將面積4萬平方米某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給某公司用于建設經濟適用住房。該地塊拆遷期間,部分被征遷居民不滿征收補償政策,致拆遷工作無法繼續推進。該公司與某開發建設局簽訂《資金監管協議》,將拆遷補償金、房屋征收工作經費690萬元存入指定資金監管賬戶。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規定開發商不得作為經濟適用房項目拆遷主體。后當地政府開會明確該項目作為該市唯一經濟適用房歷史遺留項目,由該公司繼續作為拆遷主體實施拆遷。2014年,相關部門函告該公司因其未在有效期內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該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賠償已繳納的拆除補償金、房屋征收工作經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1億元。
【處理結果】
膠州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由政府主導,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拆遷、統一組織建設,以保本微利為原則,按照權責統一原則,不應由開發商自負盈虧并承擔全部商業風險。按照已生效的裁判文書及多份政府文件、會議紀要,可以確定系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綜合考慮法律政策的變化、已拆遷居民合法權益及該公司利益的前提下,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多次通過會議紀要形式,明確同意由該公司繼續作為該項目建設方。該項目不能繼續推進,系被征遷居民不滿征收補償政策、相關法律政策改變等客觀情勢變更原因導致。行政機關對于未及時止損而讓開發商繼續投入造成的信賴利益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多次組織審前和解,各方對應當賠償項目和比例達成共識。案件裁判后,各方當事人對判決結果均予以認可,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踐行“能調則調、當判則判”理念,實質解決行政爭議的典型案例。在判決與調解的關系問題上,前者重在體現正義,后者重在促進和諧,二者相輔相成。本案糾紛時間跨度大、訴訟主體復雜,中間涉及新舊法律法規及政府職能部門變更,通過和解調解實質化解爭議難度大。對于情勢變更引發的損失賠償問題,當事人存在信賴利益保護時,行政機關應基于各方過錯對其合理損失給予適當賠償,對賠償調解不成的,應依法及時判決。為避免賠償爭議久拖不決,人民法院多次開庭審理,最終查清當事人實際損失、責任過錯,在明確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的基礎上,及時作出判決,充分發揮了判決定分止爭的重要作用。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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