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元:
本局于2016年5月9日行政處罰決定書((青)安監管罰〔2016〕Z101-2號),決定對你(單位)罰款人民幣拾萬肆仟玖佰貳拾元整。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該行政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局現催告你(單位)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 10 日內,按規定繳納罰款人民幣拾萬肆仟玖佰貳拾元元整和到期未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3%的加處罰款。
收到本催告書后,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 孫超 聯系電話: 85916061
特此公告。
青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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