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
2015年3月10日,王某與青島某酒店簽訂了一份《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王某對該酒店進行裝飾裝修,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價款暫定100萬元,工期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逾期完工則應根據逾期天數按每日1000元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承擔逾期完工損失。工程款支付方式為簽訂合同當日支付30%,施工中期支付40%,竣工驗收合格付25%,余5%作為質保金,保修期兩年無質量問題后返還。并約定,若該酒店未按期付款超過10日,應向王某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5萬元。合同簽訂后,王某按約進行施工,并提交錄音證據證明其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該酒店于2015年6月1日投入經營使用。該酒店共支付王某工程款70萬元。現王某起訴請求該酒店支付扣除質保金之外的工程余款25萬元及相應利息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5萬元。該酒店辯稱,王某逾期完工,實際交付時間是2015年6月30日,其不應支付工程余款,且王某還應承擔逾期完工違約金2萬元。王某主張錄音證據顯示雙方已進行完工交付,該酒店主張的交付時間是其經營使用后又要求王某進行維修的時間,且已修理完畢,該酒店在訴訟前也再未提出質量異議。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按約完成施工,該酒店應承擔支付工程欠款的義務。該酒店雖辯稱王某存在逾期完工,但該酒店已于2015年6月1日進行經營使用,且錄音證據也顯示雙方已于2015年5月28日進行完工交付,故該酒店主張王某承擔逾期完工違約金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該酒店應向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5萬元。關于違約金,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約定,該酒店存在延期付款行為,應按照工程款總額的5%給予賠償。據此,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該酒店向原告王某支付工程余款25萬元,并支付違約金5萬元。
一審宣判后,該酒店不服,并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因王某作為個人不具有相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故其與該酒店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無效。關于王某主張的工程款應否支持問題,市中院認為,該合同雖被認定為無效,但鑒于該工程已如期交付使用,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實,該酒店亦未提出質量異議,故該酒店應按約支付工程余款25萬元。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市中院認為,因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亦無效,故王某主張該酒店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但鑒于該酒店未按期付款,其應承擔相應利息損失。因該工程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該酒店應支付工程余款25萬元,其未按期支付,故應自2015年5月29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以25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王某支付相應利息。
法官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涉及建筑工程質量,事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國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生效給予更多的干預和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之相關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應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由此可見,我國對建筑業企業實行資質管理,不允許無資質的建筑業企業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接建設工程,否則所簽訂的合同無效。本案雖系裝修工程,但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因此,施工裝飾裝修工程亦應具有法定的施工資質,無施工資質的個人所簽訂的裝修工程承包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但在司法實踐中,從事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無施工資質的情況大量存在,也由此引發諸多糾紛。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但承包人可依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并不代表其可依據合同實現其他相關權益。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即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依據合同約定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亦無效,比如逾期付款、延誤工期的違約責任條款雖有合同約定,但因合同無效則對當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依法不能適用。本案中,因合同無效,故王某依據合同約定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缺乏依據,不予支持。但公平起見,雖違約金條款不能適用,基于利息是法定孳息,可從應付款之日對王某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另外,本案系因該酒店主張王某逾期完工證據不足而不予支持逾期完工違約金。而實踐中即使存在逾期完工事實,逾期完工違約金也將因合同無效而不能適用。因此,在裝飾裝修工程中,無論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均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依法簽訂、履行合同,避免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既不利于維護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建筑施工方合法權益的維護。當然,在實踐中,對工程量少、造價低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也可以依據有關承攬合同的規定進行處理,不因承包人無資質而認定合同無效。

侯娜,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長,長期從事建設工程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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