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采訪的學生家長和學校教師,對于“適當懲戒”規定的態度基本相似:認同適當的懲戒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和正常的教學管理,但具體實施還需更具操作性的指導細則
□ 本報記者 肖芳
日前,青島出臺辦法在全國首次提出中小學校可以對學生實施“懲戒”,一時引發熱議。2月24日,青島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對作出相關規定的《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進行了解讀。
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處分;學校的懲戒規定應當向學生公開。這是全國和地方教育法規中,首次提出“懲戒”的概念。
青島市教育局表示,此次出臺有關懲戒的條例,主要有兩個法律法規依據:一是《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學校具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二是教育部2009年出臺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懲戒是學校維護正常校風校紀、管理秩序的重要保障。”青島市教育局副局長王洪琪表示,無規矩不成方圓,懲戒的主要目的是“懲治過錯,警戒將來”,它和賞識教育是相輔相成的關系,是學校教育乃至所有管理的常態。青島出臺這一規定的目的,在于解決當前教師對學生“不敢管教”的問題,為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正常批評教育提供法律法規支撐。
接受采訪的學生家長和學校教師,對于“懲戒”規定的態度基本相似:認同適當的懲戒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和正常的教學管理,但具體實施還需更具操作性的指導細則。
“現在的孩子都是家長的‘掌中寶’,老師在學校也是批評教育為主,有時話都不敢說太重,犯了錯誤頂多讓寫個檢查。”青島書院路小學一位二年級教師表示。她認為,此次新規賦予了學校對學生的“懲戒權”,對老師的正常履職是一種保護,對不服管教的學生也是一種提醒,督促他們自覺遵守紀律。但是,由于辦法沒有對懲戒的范圍和手段作出詳細規定,《教師法》又明確規定教師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而“懲戒”與“變相體罰”界限又十分模糊,所以執行起來存在難度。
青島李滄路小學學生家長董雪芳認為,如果孩子犯了錯而沒有受到相應的批評教育,那就是溺愛和放縱。來自學校的適當懲戒也是一種挫折教育,對孩子的成長很有必要。但是,相關部門還應該出臺配套明文規定,嚴禁“懲戒”演變成“體罰”或“變相體罰”。此外,不同階段的學生身心特點不同,懲戒的范圍、方式等也應當有所區別,避免對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造成傷害。
國家教育咨詢委員會委員、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楊東平認為,“懲戒”在中國之所以敏感,是因為人們習慣于將它與“體罰”劃上等號。如何在強調學生權益保護和反對體罰的同時實施“不打孩子的教育”,目前國內還缺乏有效的探索和建樹。正因如此,教師的“懲戒權”長期淪為空談,不敢管、放任自流成為較為普遍的現象。他表示,國外學校對于學生懲戒的措施和程序都有著非常詳實的規定,實施懲戒前會事先告知家長并得到家長的認可,從而實現學校和家庭的共同教育,這些都是可資借鑒的經驗。“青島市如果能夠深入探索,構建適合中國學校、學生和家長的懲戒機制,將是對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的一個貢獻。”
王洪琪表示,青島正發動專家、校長、教師、家長、學生等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研究制定關于懲戒的具體實施細則。雖然出臺日期暫不確定,但該細則將確保遵守以下四個原則:一是目的正當,懲戒是為了幫助學生改正錯誤;二是教育為主,懲戒過程中須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三是措施合理,懲罰方式及程度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年齡特點;四是程序合法,實施懲戒要依據正當程序,采取適當措施,立足于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據了解,《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將于3月20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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