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
銀監會發布《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
2014 年4 月8 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99 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旨在堅持防范化解風險和推動轉型發展并重的原則,全面掌握風險底數,積極研究應對預案,綜合運用市場、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大局。明確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功能定位,培育“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信托文化,推動信托公司業務轉型發展,回歸本業,將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務投資者、服務實體經濟、服務民生的專業資產管理機構。《指導意見》以嚴防風險為目的,以罕見的力度強調了信托公司在風險中應負的責任,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流動性支持和資本補充機制。信托公司股東應承諾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約定,當信托公司出現流動性風險時,給予必要的流動性支持。信托公司經營損失侵蝕資本的,應在凈資本中全額扣減,并相應壓縮業務規模,或由股東及時補充資本。同時,文件明確叫停了信托非標理財資金池業務,并要求已開展非標資金池業務盡快清理并于6 月30 日前上報整改方案。
■銀監會印發
《關于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4 年7 月10 日,銀監會正式印發了《關于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
的通知》( 銀監發〔2014〕35 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旨在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理財業務的內部組織管理體系,設立理財業務經營部門,負責集中統一經營管理全行理財業務,并按照“單獨核算、風險隔離、行為規范、歸口管理”4 項基本要求規范開展理財業務,防范理財業務的風險積累。《通知》共15 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理財業務事業部制改革是要求銀行設立專門的理財業務經營部門,負責集中統一經營管理全行理財業務; 二是明確四項基本要求國家有關財富管理金融監管改革動態的具體內涵; 三是明確按照法人屬地監管原則推動銀行理財業務事業部制改革; 四是要求銀行應嚴格區分客戶類型,進行理財產品銷售的分類管理,體現風險匹配原則; 五是明確將銀行理財業務運營情況的年度監管評估結果納入對銀行的年度監管評價,作為機構監管評級的重要依據; 六是明確銀行進行事業部制改革的時間進度。
■中國證監會
證監會發布《關于大力推進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創新發展的意見》
2014 年6 月12 日,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大力推進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創新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定了今后一段時期推進基金行業創新發展的總體原則、主要任務和具體舉措。《意見》指出:大力發展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加快推動基金管理公司向現代資產管理機構轉型,是當前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任務。推進基金行業創新發展總的原則是:堅持投資者權益至上,切實履行誠實守信、謹慎勤勉的受托義務;堅持市場機構是創新主體,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財富管理功能,推動養老體系建設;堅持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風險,將合規管理與風險控制貫穿創新發展全過程。
《意見》從3 個方面明確了推進基金行業創新發展的主要任務和具體舉措:
一是加快建設現代資產管理機構。支持差異化發展,鼓勵綜合性、集團化大型資產管理機構與專業化、特色化中小型資產管理機構并存發展。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集約化經營,進一步降低運營成本。完善治理機制,積極支持基金管理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進一步優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結構和組織形式,支持建立專業人士持股。穩步推動雙向開放,適時逐步放寬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推動基金充分發揮專業機構投資者作用,積極代表公眾投資者行使權利。落實機構合規風控的主體責任,督促機構及人員嚴守職業道德底線。
二是支持業務產品創新。支持有條件的機構圍繞市場需求自主開發跨境跨市場、覆蓋不同資產類別、多元化投資策略、差異化收費結構與收費水平的公募基金產品。做優做強傳統產品,鼓勵公募基金在投資范圍、投資市場、投資策略與產品結構等方面大膽創新。支持基金管理公司拓展業務范圍。鼓勵基金托管機構提供多樣化增值服務。支持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機構發售以公募基金為投資標的的理財產品。鼓勵基金管理公司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業務合作。加大基礎設施及平臺建設。優化客戶服務與投資回報機制。
三是推進監管轉型。分類別、漸進式探索資產管理業務“負面清單”,建立適應創新發展需要的監管模式。強化事中監測檢查與事后監管,加大執法力度,保持對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放寬行業準入,鼓勵各類符合條件的主體申請公募基金管理牌照。
■證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期貨經營機構創新發展
的意見》
2014 年9 月16 日,證監會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期貨經營機構創新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制定了今后一段時期推進期貨經營機構創新發展的總體原則和具體措施。
《意見》以增強競爭能力、服務實體經濟為主線,對期貨經營機構創新發展重點提出了八大舉措:一是大力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包括支持期貨經營機構提供風險管理服務,進一步擴大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進一步豐富交易所的基礎衍生品工具等內容。二是努力增強期貨經營機構競爭力,包括明確期貨經營機構的基本定位,支持期貨公司做優做強,推進期貨公司業務轉型升級,加快發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等內容。三是適時放寬行業準入,包括支持民營資本、專業人士出資設立期貨經營機構,研究實施期貨業務牌照管理制度等內容。四是探索交易商制度,培育專業交易商隊伍,包括探索建立以套期保值和風險管理為目的的專業交易商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產業客戶發展成為專業交易商等內容。五是逐步推進期貨經營機構對外開放,包括鼓勵外資參股境內期貨經營機構,支持期貨公司為境外機構參與境內期貨市場提供交易結算服務,支持期貨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公司等內容。六是穩步發展場外衍生品業務,包括支持期貨經營機構開展場外衍生品交易,完善統一適用于證券期貨市場的場外衍生品交易主協議,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等內容。七是加強投資者保護,包括完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完善投資者投訴處理和工作機制,大力推進誠信文化建設等內容。八是加強風險防范,包括嚴格落實期貨經營機構風險防范的主體責任,加強信息技術安全保障,進一步推進監管轉型,強化行業自律等內容。
■中國保監會
保監會發布實施《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
2014 年2 月19 日,保監會發布實施《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系統整合了現行監管比例政策,建立了以保險資產分類為基礎、多層次比例監管為手段、差異化監管為補充、動態調整機制為保障的比例監管新體系。
根據《通知》公告,保險資金投資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境外投資的賬面余額占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監管比例分別不超過30%、30%、25%、15%,投資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無監管比例限制。按照之前保監會有關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證券基金和股票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5%。此次險資投資權益類資產上限提至30%,意味著保險公司可將更多的資金投入股市上來獲取收益。
■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2014 年6 月,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的發布,標志著《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 號)提出的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正式啟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財富管理業務的一項具體創新,職能業務流程較為復雜,期限較長,涉及領域較廣,通過試點的方式,有利于逐步積累開展此項業務的經驗,推動該項業務在我國的健康發展。此次試點設立了2 年的試點期,試點城市為北京、上海、廣州、武漢等4 個城市。試點期間,投保人群為60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單個保險公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總資產的一定比例。
■保監會發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償付能力監管標準
2014 年9 月23 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24 號:信托計劃》(以下簡稱《問題解答第24 號》), 進一步規范了保險公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行為, 完善了相關償付能力認可標準。《問題解答第24 號》以防范風險為導向,根據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信用等級,對原有認可標準進行調整,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認可采取“新老劃斷”原則,保險公司于《問題解答第24 號》發布前投資的信托計劃,執行原有相關認可標準;二是調整固定收益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認可標準,AAA 級的由95% 調降至90%,AA 級(含)至AAA 級的由90% 調降至85%,A 級(含)至AA 級的由80% 調降至75%;三是調整權益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認可標準,由80% 調降至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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